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即将召开,在深全国人大代表也带来了他们关注的议题。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广东省委员会副主委常巨平提出“关于修订完善法律法规推进非检验阳性报废血再利用的建议”,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修改完善医疗废物有关管理规定,不再将非检验阳性报废血作为医疗废物处理,而是再利用。
常巨平提到,非检验阳性报废血,是指感染标志物检验为阴性,因其他原因(如脂肪浆、谷丙转氨酶>50U/L、不足量、破损、溶血、凝块、过期等因素)导致报废的血液,不仅不会传播HIV、HBV、HCV、梅毒等经血传播病原体的疾病,还可发挥其重要的生物再利用价值,具有很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目前,国内有采供血机构469家,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2021年采血总量约为5712吨,按血液平均报废率约3%计算,血液报废总量约为171 吨,其中非检验阳性报废率约2%,约114吨。这些报废血,在体外诊断及细胞治疗行业质控品制备、医疗器械及药物临床试验注册、输血安全体外诊断产品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性研究、细胞治疗使用的安全同质化原材料细胞制品等方面均有巨大的应用需求,如果我国每年报废的非检验阳性血液若能转投生物医药产业再利用,可大大减少对以上国外进口产品的依赖。
目前,非检验阳性报废血被无差别地当作医疗废物处置,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还存在公共卫生安全隐患。
在确保血液生物安全的基础上,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科学地、有差别地重新处置报废血,明确非检验阳性报废血的用途,推进非检验阳性报废血的再利用。常巨平建议,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修改完善医疗废物有关管理规定,不再将非检验阳性报废血作为医疗废物处理。
还建议出台《采供血机构非检验阳性报废血再利用管理办法》,明确全国采供血机构非检验阳性报废血的可利用范围、运输、使用和销毁环节的管理流程和质量要求等,先试点,再推广,建立采供血机构非检验阳性报废血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或者先在部分地区试点采供血机构非检验阳性报废血再利用制度,制定办法,创新、探索并试点采供血机构非检验阳性报废血再利用的有关办法及工作模式。(办公室综合“南方都市报APP • 深圳大件事”报道)
常巨平代表:关于修订完善法律法规推进非检验阳性报废血再利用的建议
随着中美贸易关系的发展,未来中国布局“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医疗体外诊断行业存在同样供应链风险却还没被关注。体外诊断(In Vitro Diagnosis,IVD)是临床疾病筛查和诊疗的重要手段,质控品作为体外诊断系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决定了检测系统的稳定性和准确性,是疾病筛查和诊断结果是否准确的关键。目前,我国临床常用的300多种临床质控品超过90%被欧美公司所垄断,仅少部分被其他动物血如牛、马血替代,一旦欧美国家对中国出口限制,IVD行业将面临灭顶之灾。大量质控品生产原材料需要使用人血(血细胞、血清和血浆),保证和检测标本相同基质而不会出现“基质效应(质控品和人血样本一样的基质)”造成系统偏差。国内有能力的IVD企业也掌握了质控品生产核心技术,但苦于拿不到相应的血液原材料以制作用于体外诊断的质控品,仍需大量进口。
非检验阳性报废血,是指感染标志物检验为阴性,因其他原因(如脂肪浆、谷丙转氨酶>50U/L、不足量、破损、溶血、凝块、过期等因素)导致报废的血液,不仅不会传播HIV、HBV、HCV、梅毒等经血传播病原体的疾病,还可发挥其重要的生物再利用价值,具有很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目前,国内有采供血机构469家,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2021年采血总量约为5712吨,按血液平均报废率约3%计算,血液报废总量约为171 吨,其中非检验阳性报废率约2%,约114吨。这些报废血,在体外诊断及细胞治疗行业质控品制备、医疗器械及药物临床试验注册、输血安全体外诊断产品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性研究、细胞治疗使用的安全同质化原材料细胞制品等方面均有巨大的应用需求,如果我国每年报废的非检验阳性血液若能转投生物医药产业再利用,可大大减少对以上国外进口产品的依赖。
目前,非检验阳性报废血被无差别地当作医疗废物处置,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还存在公共卫生安全隐患。原因如下。
一是按照我国现行的有关血液管理规定。比如《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等,非检验阳性报废血是被判定为医疗废物,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土壤掩埋处置。
二是我国建立的是无偿献血制度。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所以,采供血机构不允许将非检验阳性报废血浆有偿或无偿调剂到其他生产单位再利用。
三是我国缺乏非检验阳性报废血再利用的规定,制约了非检验阳性报废血再利用的探索、实践和应用。近年来,国内有输血研究所联合血液中心组织探索报废血再利用的工作(2012年中国医学科学院-成都输血研究所主办,六家省会血液中心合作参与的“报废血再利用技术应用研究”项目,探索了报废血的可实现再利用的路径及前景),但收效甚微,没有取得根本性的突破。
放眼欧美国家的血液管控条例,IVD企业生产用血可以通过血液中心(blood bank)获取,前提是生产的产品满足管理部门的注册要求。血液中心作为企业的供应商,签订血液供应合同,血液中心按企业用血要求和供应时间提供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血液。
因此,在确保血液生物安全的基础上,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科学地、有差别地重新处置报废血,明确非检验阳性报废血的用途,推进非检验阳性报废血的再利用。
我们建议:
一,国家立法部门在坚持无偿献血制度的前提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一条的基础上增加一款内容,即“非检验阳性报废血液的处置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另行制订。”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修改完善医疗废物有关管理规定,不再将非检验阳性报废血作为医疗废物处理。
三,出台《采供血机构非检验阳性报废血再利用管理办法》,明确全国采供血机构非检验阳性报废血的可利用范围、运输、使用和销毁环节的管理流程和质量要求等,先试点,再推广,建立采供血机构非检验阳性报废血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或者先在部分地区试点采供血机构非检验阳性报废血再利用制度,制定办法,创新、探索并试点采供血机构非检验阳性报废血再利用的有关办法及工作模式。(农工党中央网站)